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政策的若干意見》要求,對中央高校科研儀器設備的采購權、評審專家選擇權、預算調劑、變更政府采購方式、進口設備報批進行簡政放權;財政部《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作為政策落地端執行文件,財政部就上述五個問題發文進行放權;2016年12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其中和高校有關的主要變動為限額提高、自購范圍擴大。另外,中央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科研儀器不實行集采,提高了部門項目實行集采的下限額。
在有限的“放”權下,需要高校及科研院所進行更大力度的監督。中央高校及科研院所同時面臨機遇與挑戰。機遇為對豐富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方法提供了基礎;為提高采購效率和滿意度提供了便利;對提高高校自主辦學權是鼓舞、促進、嘗試。挑戰也會更大,老師不是自行采購,而是學校行使監管權,這對高校全面科學規范的管理大型項目提出了挑戰;在管和服兩方面對全面防控提出了要求和任務。如果“接不住、管不好”,則需要由歸口職能部門承擔責任,也難以落實政策的精神。
近期,山東大學在做好高校采購自主權擴大下的全面風險防控工作中有幾點擬采取的措施與想法。一是在內控建設上,首先按照規則做好“權責明晰”、“分級授權”、“權責對等”、“有責必追”;二是創新機制,優化資源,借鑒交易平臺的正向整合,校內搭建招標采購“共享”平臺,做到網上、網下全程監督;三是規定所有采購項目均需嚴格履行信息全面公開;四是科學管理專家抽取工作,開發專家自動抽取系統;五是監管中心下移,在學校二級單位建立招標采購工作管理小組,做到分散風險與提率;六是適當引進工會、校代會、學生組織的監督。另外,山東大學還將出臺一系列相關制度以達到防范風險的要求,做到制度建設、機構建設與專業化建設全面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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