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科技部發布的“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重點專項2017年度申報指南已完成征求意見。為切實提升我國科學儀器設備的自主創新能力和裝備水平,經國家科技計劃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特邀委員會、國家科技計劃管理部際聯席會審議,“重大科學儀器設備開發”重點專項已于2016年度啟動,并正式進入實施階段。
本專項按照全鏈條部署、一體化實施的原則,共設置了關鍵核心部件、通用科學儀器和專業重大科學儀器3類任務。2016年本專項主要針對科學研究、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需求,部署核心關鍵部件12項、通用科學儀器12項、專業重大科學儀器16項,國撥總經費約6億元。在總體布局上,緊扣我國先進制造、新材料開發、環境保護等領域科技創新、產業升級和社會發展對核心關鍵部件和重大科學儀器設備的迫切需求,擬支持50個方向,占本專項“十三五”總體任務布局的 40%左右,國撥經費總概算約為7億元。
專項定位:
本專項充分利用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或其他渠道,已取得的相關檢測原理、方法、技術或科研裝置,開展系統集成、應用開發和工程化開發,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皮實耐用”和功能豐富的重大科學儀器設備產品,并服務科學研究和經濟社會發展。項目成果是以市場前景廣泛的關鍵核心部件和重大科學儀器設備產品的開發和產業化應用為目標(國內已能自主配套的核心部件,科學儀器的原理和方法研究,商業化前景不明確的核心部件與儀器研制等工作,以及臨床醫療儀器、生產設備、機械裝備、平臺建設等,不屬于本專項的支持方向)。
申報主體:
結合本專項的特點和定位,如無特殊說明,本指南所設項目均由有條件的企業牽頭申報。鼓勵企業結合國家需求和自身發展需要,聯合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的優勢力量參與項目研發工作(主要為企業提供所需的技術支撐),落實目標任務明確、產權和利益分配明晰的產學研用結合機制。同時,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發揮企業在專項中的技術創新決策、研發投入、項目實施組織和成果轉化等方面的主體地位作用。
支持方式:
本指南每個方向可支持1~2個項目(對評審結果相近但技術路線明顯不同的同一指南方向可先期支持2項,經中期評估后擇優支持)。所有立項項目均須通過技術評審和非技術評審,且實施“后端資助”和“限額資助”機制。“后端資助”,即結合科學儀器開發的特點,以及我國科學儀器產業發展現狀,強化風險共擔機制,在任務書約定的中期節點前主要由承擔單位自籌經費實施,資助20%的國撥經費。經中期評估,對達到預期目標、組織管理和經費使用規范的項目,再按計劃給予支持。“限額資助”,即根據專項總概算和評審立項情況,分別設定核心關鍵部件和整機的國撥經費資助額度上限。
立項基本要求:
1)國內外需求迫切,目標儀器設備應用單位明確且具有代表性,相關原理、方法或技術已取得重要突破,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市場競爭力的核心部件與科學儀器產品。
2)目標核心部件與儀器設備整體設計完整、結構清晰合理,技術路線(含軟件開發)可行,工程化方案、應用開發方案可操作性強;項目質量管理和產業化策劃、企業資質和能力、知識產權和利益分配等非技術內容可行。
3)擁有本領域的核心關鍵人才,且具有相關理論研究、設計、工程工藝、系統集成、應用研究以及產業化研究等相關方面結構合理的人員隊伍。
4)對核心部件類項目:原則上承擔單位主營業務為核心部件生產企業,項目實施后能夠獲得全部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就緒度達到7級以上,并在相關儀器主要生產企業得到廣泛應用,形成一定市場規模,產生直接經濟效益。
5)對儀器整機類項目:根據科學儀器設備開發和應用的自身規律,每一個項目應包括儀器開發(含軟件開發)、應用開發、工程化開發(含可靠性開發)和產業化開發等類型工作。除儀器設備開發單位外,產業化單位、應用單位也應從項目設計開始,全程參與項目的組織和實施工作。項目實施三年后,目標儀器技術就緒度達到7級以上,可形成一定市場規模,產生直接經濟效益。
6)承擔儀器開發任務的單位,不得同時承擔應用開發任務。
企業牽頭承擔項目的基本要求:
(1)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1年以上,具有較強科學儀器設備研發和產業化能力,運行管理規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經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或達到同等條件;
(3)項目與企業重點發展方向相符;
(4)與項目參與單位具有前期合作基礎;
(5)與項目參與單位事先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明確任務分工、專項經費分配、成果和知識產權歸屬及利益分配機制;
(6)企業投入的自籌研發經費與專項經費投入比例不低于1:1。自籌研發經費和專項經費均應用于項目研發活動,不得用于生產線、廠房等產業化能力建設。
項目組織要求:
(1)項目推薦單位要加強本部門、本地區、本行業領域科學儀器設備發展的頂層設計、資源整合和扶持培育。
(2)項目推薦單位要組織項目牽頭單位,會同產、學、研、用等各方面,積極開展項目設計和策劃工作。在項目設計時,既要注重技術問題,也要注重工程化和產業化策劃、企業資質和能力以及知識產權和利益分配機制等非技術問題。
(3)項目推薦單位要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提出時落實法人負責制、落實項目配套條件;督促項目承擔單位聯合優勢力量共同開展項目設計和實施。
(4)項目推薦單位在組織推薦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專家的咨詢作用。除考慮技術可行性外,還應重點關注工程化和產業化策劃、企業資質和能力以及知識產權和利益分配機制等非技術內容。在此基礎上,擇優向科技部推薦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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